關于《盤錦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的起草說明
現將《盤錦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我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規范和維護機動車停車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構建“配建科學、停車規范、收費合理、違停受罰”的停車體系,徹底解決廣大人民群眾停車難、停車亂的問題,進一步鞏固我市作為國家文明城市的成果,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ㄒ唬┝⒎ㄊ墙鉀Q我市“停車難”“停車亂”問題的客觀需要。根據我們前期調查,目前我市停車設施建設滯后、停車泊位供需矛盾突出、停車收費標準不明確、特殊停車場配建缺、停車管理體制不順、執法依據不足等問題。如,目前,我市主城區共有42個停車場,114,737個停車位,路內公共停車泊位4,579個,停車位缺口約3.6萬個。
?。ǘ┝⒎ㄊ抢眄樛\嚬芾眢w制的必然要求。從我省目前情況來看,綜合執法局和公安交警部門對違法停車均有管理和處罰權,執法界限不清。例如,我市停車管理辦公室設置在綜合執法局,履行停車管理職責,在近年的創城工作中,為了加強停車管理和處罰,綜合執法局使用交警部門的法律文書對違停車輛進行處罰,造成執法混亂。
?。ㄈ┝⒎ㄊ菑浹a停車管理執法依據不足的現實需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自2004年實施后,雖經幾次修正,但對于停車的規范較為寬泛。公安部、建設部于1988年制定下發的《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已于2018年廢止。因此,目前我們沒有現行有效的關于停車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有必要通過地方性立法來解決執法依據不足的問題。
通過制定我市關于停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可以進一步理順我市停車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我市停車政策法規,進一步加強我市停車設施規劃、建設、管理和執法,達到滿足未來需求,規范機動車停放等目的。特別是要通過立法工作,把各級各部門在機動車停車管理和執法等方面所承擔的職責任務厘清,做到有據可循、有法可依。從外省市的立法經驗來看,北京、深圳、鄭州、沈陽、大連、營口、本溪等30多個城市通過地方性法規立法,加強對城市停車的管理,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值得借鑒。
三、法律依據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城鄉規劃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盤錦市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盤錦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參閱了黨中央、國務院相關文件,參考借鑒了北京、沈陽、大連、營口、本溪、中山等城市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市實際而制定。
四、擬規范的主要問題、主要措施及預期效果
?。ㄒ唬稐l例(草案)》的基本框架
《條例(草案)》共有六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共五條),明確了立法目的、原則、適用范圍和部門職責。第二章“停車設施的建設”(共十一條),明確了全市停車設施建設的總體要求,規定了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建設、經營和設置規范。第三章“停車設施的管理”(共七條)。明確了停車設施管理的基本原則、公益性停車場和停車泊位的管理體制;對經營性停車場的開辦與變更、制度建設、專用停車場的錯時開放和商鋪門前車位設置等問題進行了規范。第四章“機動車停放秩序的管理”(共四條),明確了機動車停放要求、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隨意停放、廢棄機動車停放規定以及道路停車泊位的禁止性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共九條),針對本條例設定的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經營、管理要求和違反禁止性規定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四條),對《條例(草案)》中出現的專有名詞進行了解釋,明確本條例正式實施的時間。
?。ǘ┎扇〉闹饕胧┖徒鉀Q的主要問題
1、《條例(草案)》將創城先進工作經驗上升為停車治理機制。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對創城的先進經驗進行了系統總結,并寫入《條例(草案)》。
2、采用鼓勵性和支持性條款加大停車設施建設和供給。一是加大停車設施的建設力度。條例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大(中)型建筑要按標準配建、增建停車設施,并要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可以組織利用閑置場所設置臨時停車場。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設置臨時停車場。二是統籌設置道路停車泊位。三是充分利用停車資源。條例規定具備條件的國家機關及商超等機構應當將其機動車專用停車場錯時向社會開放,以緩解停車資源緊張。
3、堅持問題導向開展立法。針對居民住宅區附近車位緊張、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混亂等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規范。
4、注意解決盤錦的突出問題。盤錦是石化之城,危險化學品車輛的停放是盤錦的一個突出問題,《條例(草案)》第十條規定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建立危險化學品車輛的專用停車場。同時,對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隨意停放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作了規定。
5、注意立法的現實可操作性和前瞻性。在現實可操作性方面,如前述的《條例(草案)》第十條對于危險化學品車輛停車場的規定;在前瞻性方面,《條例(草案)》第十八條規定“公益性停車場和停車泊位,可以由政府委托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也可以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公開選擇經營主體”。
6、用禁止性和懲戒性條款規范停車設施的使用和管理秩序。一是對停車行為予以規范,在按線、入位、順向、限時的總標準下,制定了四項禁止性條款,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使用停車設施時的責任和義務,并設置了相應罰則。二是明確備案制度。規定開辦經營性停車場需按照規定程序向主管部門備案,實行統一管理并制定了相應罰則。三是明確建設規范、收費標準。四是實施信用監管。在設定罰則基礎上,還規定了對違法行為錄入個人信用檔案,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ㄈ╊A期效果
《條例(草案)》是針對我市機動車停車的現狀起草的,并就重點問題進行了專門性規定,可有效解決上位法規定不細、操作性不強的問題,能夠為行政執法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為創建國家文明城市保駕護航。
五、起草基本經過、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等情況
在市司法局指導下,市公安局經過調研、交流、征求意見、起草、論證、協調、修改等諸多環節,形成《條例(草案)》。
?。ㄒ唬┥钊胝{研。一是網上調研。目前,多地已經出臺或者準備出臺地方立法,來解決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問題。起草工作組對已經完成相關條例立法工作的北京、沈陽、大連、營口、本溪等近30個城市進行了網上調研,梳理匯總相關情況。我們認為,我市應該在借鑒其它城市成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實際,適當超前考慮,解決我市出現的不同情況。二是業務交流。今年3月初以來,圍繞《條例》的立法背景、起草方式、工作流程等問題,市公安局交管支隊、遼河公安局交警三次召開專題研討會;市局法制支隊、市局交警支隊多次進行座談溝通,并對我市機動車停放的突出問題,進行分類匯總,就各地《條例》的立法過程、執行情況進行分析研判。
?。ǘV求意見。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采取開放積極、兼容并蓄的態度,注重開門立法、民主立法、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的途徑。一是通過互聯網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組織開展《盤錦市機動車停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社會問卷調查,在《盤錦日報》、“盤錦交警”微信公眾號等媒介發布,共計近1,500余人參加了調查,最終確定了三個方面市民反映突出的停車管理集中問題。二是書面征求市自然資源局、住建局、交通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22個相關單位的意見。三是征求社會律師、相關院校法學專家的意見。各部門各單位及各位領導、同志從各自實際出發,經過多次討論研究,形成了書面意見并反饋給起草團隊。截至目前,收到各方的意見和建議累計200余條,經過起草工作組整合匯總,多數予以采納。
?。ㄈ└咝鸩?。為確保立法質量,市公安局主要領導親自掛帥,組成以市局交管支隊、法制支隊為主的起草工作組,抽調專門人員,下設起草、保障、協調三個小組。起草小組負責草案起草工作;保障小組負責物資、資金保障;協調小組負責溝通協調各相關部門,并組織調研、考察、座談、論證等相關工作。起草工作組自2020年3月著手起草,至2020年6月初,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反復推敲論證,逐款逐項推敲,逐字逐句打磨,多次集體研討,近數十次大小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現稿。
六、對重點問題的說明
?。ㄒ唬┮巹?。規劃是前提,也是根本解決問題的關鍵?!稐l例(草案)》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分別對總體規劃、交通影響評價、禁止改作他用、新改擴建的要求等進行了規定。
?。ǘS猛\噲?。?;\噲鍪俏沂械奶厣?,《條例(草案)》第十條作了明確規定。因為涉及面大,《條例(草案)》沒有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規定“結合實際情況,適時建立”。
?。ㄈ┑缆吠\嚥次??!稐l例(草案)》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作了具體規定,核心是只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設置道路停車泊位,并向社會公開。
?。ㄋ模┚用駞^停車?!稐l例(草案)》第十六條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挖掘居民區潛力,主體是業主大會;二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置道路限時停車泊位。
?。ㄎ澹┩\囀召M。停車收費是趨勢?!稐l例(草案)》第十七條、第十九條做了規定,明確實現政府定價與市場定價的管理原則,明確減免軍車等特殊車輛的費用,明確公益性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由發改部門核定。
?。┩\囍刃蚣敖刮kU化學品運輸車輛隨意停放問題?!稐l例(草案)》第四章對停車秩序做了全面的規定,避免法律漏洞;對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隨意停放這一我市特色問題,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隨意停放,臨時停車或固定停車都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人員密集區域或場所等有可能造成危害的地點”,第三十四條規定了相應的罰則。
?。ㄆ撸I商環境、民生領域突出問題的解決。對于商鋪私自設置停車泊位、占用車道,以及攤位經營停車等事宜,草案第二十三條作了系統的規定。
總的原則是“有堵有疏”,一是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自行設置停車泊位;二是確有需要并且不妨害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申請;申請獲得批準以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部門設置停車泊位,該停車泊位面向社會公眾開放使用;三是裝卸貨可以允許臨時占用停車泊位;四是攤販在城管綜合執法允許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車輛經營,但應接受管理人員的指令隨時調整。
?。ò耍﹫谭ㄖ黧w問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綜合執法部門的權限劃分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的唯一主體是公安機關;涉及停車場行政許事宜的,根據2016年8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71號)第63項規定臨時停車場需要行政許可,主體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除此之外,涉及機動車停車事宜的,均沒有行政許可的要求。
目前,對于備案管理的停車場,我市目前實行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雙備案制度,但因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沒有法律授權,并且按目前的管理體制,臨時停車場經營者得到公安機關許可后需要到城管部門備案、然后再到公安機關備案,顯然這是錯誤的。同時,雙備案加重了經營性停車場的負擔,影響營商環境。為解決此問題,《條例(草案)》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部門進行備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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