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令 |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
標 題: | (此文件廢止)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盤錦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2013-08-20 | |
主 題 詞: |
(此文件廢止)盤錦市人民政府令 第47號《盤錦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盤錦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業經2013年7月4日盤錦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蹇彪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盤錦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和生產用水需求,依據《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和《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節約用水工作,其所屬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城市節約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區內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受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以創建節水型城市為目標,大力開展城市節約用水活動,廣泛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公益宣傳計劃,定期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活動。
鼓勵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合理開發污水、雨水、中水、海水、咸水等非常規水的利用,提高城市節約用水科學技術水平。
在城市節約用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實行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市、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同時,制定城市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制定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第六條 用水單位的用水定額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下達的用水定額、計劃用水量及供水能力制定,并以計劃用水指標證的形式下達給各用水單位。用水單位根據用水指標制定本單位的用水計劃,層層分解落實,并組織實施。
基建用水和其它臨時用水,均應納入計劃用水管理范圍之內。
第七條 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單位,需增加用水指標的,應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用水單位計劃用水指標執行情況按月進行考核。對不嚴格執行用水指標造成浪費的單位,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用水。
第九條 使用公共設施供水的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必須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其標準為:
(一)超計劃用水10%以下的,超出部分加收一倍水費;
(二)超計劃用水10%至20%的,超出部分加收二倍水費;
(三)超計劃用水20%至30%的,超出部分加收三倍水費;
(四)超計劃用水30%至40%的,超出部分加收四倍水費;
(五)超計劃用水40%以上的,超出部分加收五倍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規定的期限繳納。
第十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水的重復利用率,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選用國家和省已審定的節水型用水設備和器具。
節水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竣工驗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驗收,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否則供水部門不予供水。
第十一條 用水單位應當采用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器具,加強節水、用水設施的管理和維修,確保節約用水設施正常運行,嚴禁出現跑、冒、滴、漏等浪費用水現象。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設施及器具。
嚴禁損壞和擅自拆除、停用節約用水設施。確需拆除的,應當征得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二條 房屋建筑必須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便器水箱和配件。新建房屋安裝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不得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供水部門不予供水,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更換。
原有房屋安裝使用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房屋產權單位應當制定更新改造計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分期分批進行改造。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應當在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定的期限內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
第十四條 用水單位應設立節約用水管理部門或指定人員負責本單位的節約用水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五條 用水單位必須積極推行循環用水、一水多用、串聯用水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技術措施,在保證用水質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不得低于規定的行業標準,否則不得新增工業用水量。
第十六條 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用水平衡測試。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用水平衡測試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檢查驗收,如發現問題,應當責令用水單位采取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七條 用水單位應當在用水設備上安裝計量水表,進行用水單耗考核,降低單位用水量。
經營性洗浴、游泳、水上娛樂、洗車等高耗水量用水單位以及以水為原料的生產單位應當安裝節約用水設施或者采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節水工藝,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設施和供水管道的維護、檢修和管理,減少凈水漏失。
第十九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征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應當包括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否滿足需要、是否符合城市總體建設規劃等內容。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 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水記錄和統計臺帳,定期向市、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用水統計報表。
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統計部門報送本地區用水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按照《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城市供水條例》和《遼寧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按照《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統計部門按照《遼寧省統計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城市節約用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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