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pjsrmzf-2021-000155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6-24 |
標 題: | 盤政發〔202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 ||
發文字號: | 盤政發〔2021〕7號 | 發布日期: | 2021-06-24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2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盤政發〔2021〕7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
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決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關于印發〈開展2019年以來省政府下放行政職權事項“回頭看”工作方案〉的通知》(遼職轉辦發〔2021〕4號)要求,為切實解決基層“接不住”“用不好”問題,市政府決定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
各部門要做好調整和承接行政職權事項的銜接落實工作。對于調整的行政職權事項,要做好相關審批服務工作;對于承接的行政職權事項,要及時編制辦事指南和流程圖,優化服務流程,提高辦事效率,切實方便企業辦事。各有關單位要積極主動做好業務培訓、系統保障和指導工作。
附件:調整和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調整和下放行政職權事項目錄
序號 |
項目類型 |
事項名稱 |
實施主體 |
改革方式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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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項 |
子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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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許可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和修改章程核準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登記 |
縣區審批局 |
調整回市民政局 |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成立登記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
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登記 |
縣區審批局 |
調整回市民政局 |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變更登記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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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登記 |
縣區審批局 |
調整回市民政局 |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注銷登記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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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單位修改章程核準 |
縣區審批局 |
調整回市民政局 |
調整后,市民政局負責審批市本級民辦非企業修改章程核準事項,各縣區審批部門保留本級審批事項職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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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權力 |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項目備案 |
光伏發電項目備案(集中式) |
縣區審批局 |
調整回市發展改革委 |
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備案管理權限仍由各縣區、經濟區管理。 |
3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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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審批局 |
調整回市發展改革委 |
1000噸(不含)以下標準煤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項目所在縣區填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登記表》,并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備案。 |
4 |
其他行政權力 |
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變更、終止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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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高新區 |
調整回市金融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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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許可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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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高新區 |
調整回市發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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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許可 |
鐵礦礦山、有色礦山、稀土深加工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工業技術改造項目核準 |
盤錦高新區 |
調整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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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行政權力 |
建設用地檢查核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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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然資源局 |
賦權至盤錦高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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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內資)—新辦—醫療機構設置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醫療機構設置審批—遺失補辦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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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批準—許可申請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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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許可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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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10 |
行政許可 |
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菌(毒)種或樣本運輸審批(權限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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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11 |
行政許可 |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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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12 |
行政許可 |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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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13 |
行政許可 |
外籍醫師來華短期執業許可 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執業許可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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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14 |
行政許可 |
設置戒毒醫療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從事戒毒治療業務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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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15 |
行政許可 |
醫療廣告審查 |
醫療廣告發布勘查—遺失補辦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醫療廣告發布勘查—許可申請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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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變更地址、增設延伸點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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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核發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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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許可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校驗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人體器官移植除外)—遺失補發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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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許可 |
護士執業注冊 |
護士執業注冊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護士變更注冊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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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執業證書補發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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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許可 |
護士執業注冊 |
護士延續注冊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護士注銷注冊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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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含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醫師執業注冊—辦理備案(調離、退休、退職或被辭退、開除備案)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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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注冊—辦理注銷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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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含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許可,臺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變更執業類別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醫師執業注冊—辦理備案(多機構備案)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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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變更執業類別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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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注冊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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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變更執業范圍 |
市縣(區)審批部門 |
由市縣(區)審批部門調整至同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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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許可 |
港澳臺醫師來內地短期行醫核準審批事項 |
港澳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許可 |
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臺灣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許可 |
市級審批部門 |
由市級審批部門調整至市級衛生健康部門 |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醫療衛生行業綜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63號)精神,調整醫療機構設置審批職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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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盤錦軍分區,市紀委,市法院,市檢察院,市各人民團體,部、省屬駐盤單位,各新聞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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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發 |
政策解讀:《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和下放一批行政職權事項決定》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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