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號: | pjsrmzf-2021-000157 | 主題分類: | 市政府文件 |
發文機關: | 盤錦市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標 題: | 盤政發〔2021〕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 “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 | ||
發文字號: | 盤政發〔2021〕9號 | 發布日期: | 2021-06-30 |
主 題 詞: |
盤政發〔2021〕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 “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
盤政發〔2021〕9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
“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
各縣、區人民政府,遼東灣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意見》(遼政發〔2021〕6號)精神,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現就實施“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以下簡稱“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東北、遼寧振興發展的重要講話和指示精神,堅持“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銀山”理念,按照“守底線、優格局、提質量、保安全”的總體思路,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建立覆蓋全市的“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提升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推動全市生態文明建設邁上新臺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加快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盤錦。
(二)基本原則。
堅持生態優先。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硬約束,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態安全屏障,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堅持分類施策。根據生態環境功能、自然資源稟賦、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聚焦問題和目標,劃定環境管控單元,實施差別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措施,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
堅持統籌管理。堅持市級統籌、上下聯動、區域協同,建立完善“三線一單”成果共享體系及應用機制。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改善的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定期評估,動態更新調整。
(三)工作目標。
到2025年,全市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進步,生產生活方式綠色轉型取得新進展,能源資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減少,水、大氣、土壤等生態環境持續改善,生態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態系統功能穩步提升,重要生態功能區面積不減少、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全市水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地表水省級及以上考核斷面水質100%穩定達到考核要求,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根本消除,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到或優于Ⅲ類比例穩定在100%,近岸海域水質優良比例有所提升,全市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全市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優良天數比例保持在80%以上并實現穩中有增,各縣區PM2.5年均濃度達到35μg/m3以下。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3%以上,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進一步管控。水資源利用總量控制在14.32億m3以內,全市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比“十三五”期間下降15%。建立較為完善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和數據應用系統,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明顯提升。
到2035年,全市生態環境實現根本好轉,總體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基本建成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盤錦。建成完善的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基本實現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分區管控
(一)劃分環境管控單元。全市共劃分優先保護、重點管控和一般管控三大類共85個環境管控單元。其中:陸域共涉及68個環境管控單元,包括優先保護單元32個、重點管控單元33個、一般管控單元3個;海域共涉及17個環境管控單元,包括優先保護單元10個、重點管控單元7個。優先保護單元指以生態環境保護為主的區域,主要包括生態保護紅線、各類自然保護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其他重要生態功能區等;重點管控單元指涉及水、大氣、土壤、自然資源等資源環境要素重點管控的區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區、產業園區和開發強度大、污染物排放強度高、環境問題較為突出的區域等;一般管控單元指優先保護單元和重點管控單元以外的其他區域。
(二)制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以環境管控單元為基礎,從空間布局約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環境風險防控和資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確準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結合區域發展格局、生態環境問題及生態環境目標要求,依法制定發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環境管控單元的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三)落實生態環境管控要求。筑牢生態環境屏障,強化生態系統保護和環境污染治理,加強水系連通,統籌水生態、水環境、水資源系統化管控。堅持陸海統籌,推進行業深度治理和新舊動能轉換;加強沿海石化行業環境風險防范,有效控制石化產業揮發性有機污染和機動車污染。管控陸上排污口,重點治理入海河流污染和船舶污染,嚴格用海管控,實施海洋岸線整治修復。突出生態功能重要性維護,夯實綠色發展生態基礎;嚴格控制開發強度,推進重點生態功能區建設,提高水源涵養能力,保護森林生態系統,維護生物多樣性功能,發展生態經濟,增加生態產品供給能力。
分區環境管控要求:
優先保護單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規模、高強度的工業和城鎮建設活動,確保重要生態功能區面積不減少、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
重點管控單元。
1.城鎮重點管控單元。優化工業布局,有序實施高污染、高排放工業企業整改或搬遷退出;強化交通污染源管控;完善污水治理設施;加快城鎮河流水系環境整治;加強工業污染場地環境風險防控和開發再利用監管。
2.產業園區重點管控單元。嚴格產業準入,完善園區設施建設,推動設施提標改造;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落實排污許可證制度;強化資源利用效率和地下水開采管控。
3.農業農村重點管控單元。優化規?;笄蒺B殖布局,深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持續鞏固提升美麗鄉村建設成果;減少化肥農藥施用量,優化農業種植結構,推動秸稈綜合利用。
一般管控單元。生態環境保護與適度開發相結合,開發建設中應落實國家、省、市關于產業準入、總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管控要求。
三、應用實施
(一)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做好“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體系與國土空間規劃銜接工作,在相關專項規劃編制、產業政策制定、城鎮建設、資源開發、產業布局、建設項目選址、執法監管等方面,將“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作為重要依據,加強協調性分析,不斷強化“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硬約束和政策引領作用,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全力支撐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支撐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將生態環境分區管控作為推進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和生態環境監管的重要內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強化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在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生態、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等環境管理中的應用。
(三)實行定期評估與動態更新。原則上每五年組織開展一次全市“三線一單”實施情況評估,充分聽取各縣區、經濟區提出的更新調整意見,依據評估情況編制“三線一單”更新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批發布。五年內因國家與地方重大發展戰略、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和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等調整,“三線一單”成果需要更新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及時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發揮好市“三線一單”編制工作協調小組牽頭抓總作用,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統籌做好“三線一單”的實施、監督、評估、調整更新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各縣區、經濟區要嚴格落實“三線一單”主體責任,切實抓好生態環境分區管控的實施和監管。
(二)落實工作保障。市生態環境局要牽頭組建長期穩定的專業技術團隊,落實專項經費,確保“三線一單”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加快推進“三線一單”成果應用系統建設,推動與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管理等系統互聯互通,實現數據共享和協同。
(三)強化監督考核。建立健全“三線一單”實施情況評估和監督機制,將各縣區實施“三線一單”情況納入績效考核內容,定期跟蹤評估“三線一單”實施成效,加強監督考核,推進實施應用。
附件:1.盤錦市環境管控單元分布示意圖
2.盤錦市環境管控單元匯總表
3.盤錦市總體生態環境準入要求
盤錦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盤錦市環境管控單元分布示意圖
附件2
盤錦市環境管控單元匯總表
序號 |
縣區 |
陸域管控單元(個) |
總計(個) |
海域管控單元(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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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保護單元 |
重點管控單元 |
一般管控單元 |
優先保護單元 |
重點管控單元 |
|||
1 |
雙臺子區 |
3 |
6 |
0 |
9 |
- |
- |
2 |
興隆臺區 |
11 |
7 |
1 |
19 |
- |
- |
3 |
大洼區 |
10 |
8 |
1 |
19 |
- |
- |
4 |
盤山縣 |
8 |
12 |
1 |
21 |
- |
- |
5 |
全市 |
32 |
33 |
3 |
68 |
10 |
7 |
附件3
盤錦市總體生態環境準入要求
管控類型 |
管控屬性 |
準入要求 |
編制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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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布局 約束 |
產業準入 總體要求 |
嚴格項目準入審批,執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盤錦市限制和禁止供地工業項目目錄(2012年)》等相關文件對禁止類和限制類行業的要求。 |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 《盤錦市限制和禁止供地工業項目目錄(20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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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改建、擴建“高耗能、高排放”項目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定規劃,滿足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碳排放達峰目標、相關規劃環評和相應行業建設項目環境準入條件、環評文件審批原則要求。 2.項目能耗、水耗等重要指標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項目應采用清潔燃料,不建設燃煤自備鍋爐;新建耗煤項目應嚴格按規定采取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作為煤炭減量替代措施。 3.石化項目應納入國家產業規劃,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對于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不予審批;保持“十小”企業清理成果不反彈。 4.各縣區、經濟區要加快推進存量化工企業進駐化工園區。 5.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 |
《關于加強高耗能、高排放建設項目生態環境源頭防控的指導意見》(環環評〔2021〕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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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布局 約束 |
生態保護紅線和自然保護地 |
1.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暫時不能搬遷的原住民,在過渡期內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的情況下,允許修繕生產生活以及供水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捕撈、養殖等活動;允許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勘查活動,其它礦業權停止勘查開采活動。 2.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嚴禁開展與其主導功能定位不相符合的開發利用活動,禁止新增圍填海。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和9類有限人為活動(主要包括:①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和耕地規模前提下,修繕生產生活設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種植、放牧;②因國家重大能源資源安全需要開展的戰略性能源資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資源調查和地質勘查;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包括水文水資源監測和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等,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活動;④經依法批準進行的非破壞性科學研究觀測、標本采集;⑤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和文物保護活動;⑥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⑦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建設、防洪和供水設施建設與運營維護;⑧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經批準開展的重要生態修復工程;⑨確實難以避讓的軍事設施建設及重大軍事演訓活動)。 |
《自然資源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做好自然保護區范圍及功能分區優化調整前期有關工作的函》(自然資函〔2020〕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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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生態保護紅線內不符合相關管理規定的人為活動,需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結合自然資源稟賦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細化退出安排。 注:現階段根據2018年《盤錦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成果管理,待生態保護紅線與自然保護地調整成果批復后,按照新的劃定成果與管控要求執行。 |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劃定落實三條控制線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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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態空間 |
總體要求 |
1.涉及占用生態空間中其他未作明確規定的用地,應當加強論證和管理。 2.鼓勵開展生態保育和修復,結合土地綜合整治、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等各類工程實施,因地制宜促進生態空間內建設用地逐步有序退出。 |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自然生態空間用途管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7〕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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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生態空間除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或通過省級以上項目主管部門審批的,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和農業開發活動,符合區域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涉及占用一般生態空間中的林地、濕地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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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布局 約束 |
一般生態空間 |
濕地 |
禁止開(圍)墾、填埋或者排干濕地;禁止永久性截斷濕地水源;禁止采礦;禁止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禁止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和遷徙通道、魚類洄游通道,濫采濫捕野生動植物;禁止引進外來物種;禁止擅自放牧、捕撈、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活動。 |
《濕地保護管理規定》(國家林業局令第32號) |
建設項目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經批準確需征收、占用濕地并轉為其他用途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先補后占、占補平衡”的原則,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限期進行生態修復。 |
《盤錦市濕地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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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止從事房地產、度假村、高爾夫球場等任何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項目建設和開發活動;禁止商品性采伐林木。 2.建設項目對濕地生態系統產生影響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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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廊道 |
1.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2.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①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②爆破、鉆探、挖筑魚塘;③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④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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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優先保護區中飲用水 地下水源保護區 |
1.飲用水地下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①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②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③實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時不得污染當地地下水源。 2.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禁止從事農牧業活動;禁止傾倒、堆放工業廢渣及城市垃圾、糞便和其它有害廢棄物;禁止輸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輸油管道通過本區;禁止建設油庫;禁止建立墓地。 3.二級保護區內:①對于潛水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建設化工、電鍍、皮革、造紙、制漿、冶煉、放射性、印染、染料、煉焦、煉油及其它有嚴重污染的企業,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轉產或搬遷;禁止設置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堆放場和轉運站,已有的上述場站要限期搬遷;禁止利用未經凈化的污水灌溉農田,已有的污灌農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堆放場所必須有防雨、防滲措施。②對于承壓含水層地下水水源地:禁止承壓水和潛水的混合開采,做好潛水的止水措施。 4.準保護區內:禁止建設城市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放場站,因特殊需要設立轉運站的,必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并采取防滲漏措施。 |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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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布局 約束 |
大氣環境 優先保護區 |
1.優先保護區內的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各類保護地,遵從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管理規定。 2.禁止城市開發建設和工業活動,嚴禁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各類開發活動,禁止礦產資源開發、大規模的農業開發、房地產開發等活動。 3.禁止紡織印染、制革、造紙印刷、石化、化工、醫藥、非金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等制造業活動。 4.禁止客(貨)運車站、港口、機場建設活動,火力發電、核力發電活動,以及危險品倉儲活動。 5.禁止“高污染、高環境風險”產品生產及經營活動,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6.鼓勵生態保護修復和環境污染治理活動,對于已有的人類活動和建設項目應遵循尊重歷史、實事求是、依法處理、逐步解決的原則,從嚴查處違法建設項目。 |
《盤錦市生態保護紅線劃定技術報告》(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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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油氣生產及配套設施退出和生態恢復,按照“核心區立即退出、緩沖區加快退出、實驗區有序退出”原則,加快退出保護區工作步伐。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遼寧遼河口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問題整改和生態恢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8〕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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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優先 管控區 |
1.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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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已經建成的,應當限期關閉拆除。 2.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含油污泥等。 3.禁止將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復墾。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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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行嚴格保護,確保其面積不減少、土壤環境質量不下降,除法律規定的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讓外,其他任何建設不得占用。 2.嚴格控制在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新建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化工、焦化等行業企業,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不予審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報告表。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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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 排放管控 |
水環境 工業源 |
禁止滲井、滲坑、固廢堆放等污染地下水的工業企業行為,工業集聚區內工業廢水必須經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要求后,方可進入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新建、升級工業集聚區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加大企業及園區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和運行情況的監管力度,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保證處理設施穩定達標運行,園區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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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締無合法登記的入河湖排污口,加強和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管,落實《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7〕138號)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13號)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7〕138號)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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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入海排污口設置,全面清理非法或設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盤錦近岸海域禁止新增排污口,近期保留遼東灣新區濃鹽水深海排放口,待實現濃鹽水區域綜合利用后及時取締濃鹽水排放口。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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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 放管控 |
水環境城鎮生活源 |
1.加強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改造,推進重點鎮污水收集處理設施建設,市、縣城污水處理率分別達到95%、85%以上,全市建制鎮全部具備污水處理能力或依托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無害化處置率達到90%以上,禁止處理不達標的污泥進入耕地,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均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 2.全面加強雨污管網建設,強化城中村、老舊城區和城鄉結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納管工作,現有合流制排水管網加快實施雨污分流改造,近期難以改造的,應采取截流、調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城區、鎮區、開發區必須實現排水管網的雨污分流,并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完成老舊管網改造,城市雨污分流比例達到40%以上,城市建成區污水基本實現全收集、全處理。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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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取締無合法登記的入河湖排污口,加強和規范入河排污口監管,落實《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7〕138號)及《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嚴格控制入河排污總量。 |
《水利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7〕138號)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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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環境 農業源 |
1.防治畜禽養殖污染,非禁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規?;B殖場(小區)要實施雨污分流、配建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現有畜禽養殖場(小區)要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要求,配建糞便污水貯存處理設施,推廣畜禽糞便污水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或分戶收集利用模式,依托大型養殖企業或肥料生產企業發展以畜禽糞便為原料的沼氣工程和有機肥生產工程等綜合利用產業,現有畜禽規?;B殖場(小區)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 2.控制種植業面源污染,禁止使用高毒禁限用農藥和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肥料,主要農作物測土配方施肥技術覆蓋率達到90%,機械施肥面積占主要農作物種植面積比例達到40%以上,主要農作物綠色防治覆蓋率達到30%以上,主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覆蓋率達到40%以上,主要農作物農藥化肥利用率達到40%以上。 3.深入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等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持續鞏固提升美麗鄉村建設成果。 4.推行健康水產養殖模式,加強漁業碼頭環境污染整治,保持盤錦無近海網箱養殖的良好態勢,實施“退養還灘”工程,使海水養殖業由灘涂圍海養殖向近海底播增殖和海洋牧場轉變。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1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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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 放管控 |
大氣環境 生活 揚塵 交通 餐飲 其他源 |
1.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在規定期限內改用清潔能源;未劃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區域的新建或正在經營的餐飲服務行業經營場所,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開展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治理,重點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油煙凈化設施安裝率達到100%,并保證正常運行,油煙廢氣排放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GB18483-2001)要求,加強對露天燒烤的規范管理,依法取締違規占道經營的露天燒烤攤點。 2.全市范圍禁止戶外燃燒秸稈,堅持堵疏結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全面加強秸稈綜合利用,秸稈綜合利用率達到91%以上。 |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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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入推進一縣(區)一熱源、“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縣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基本淘汰每小時20蒸噸及以下的燃煤鍋爐及茶水爐、經營性爐灶、儲糧烘干設備等燃煤設施,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35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其他地區原則上不再新建每小時10蒸噸以下的燃煤鍋爐,推廣應用高效節能環保型鍋爐。 2.大力淘汰老舊車輛,推進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小型客車,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載貨汽車淘汰更新,全面供應符合國六標準的車用汽柴油,停止銷售低于國六標準的汽柴油,實現車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軌”,取消普通柴油標準,推廣新能源和清潔能源汽車,公交車和出租車100%采用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 |
《盤錦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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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電力行業綜合脫硫效率達到95%以上,綜合脫硝效率達到90%以上,全市非電力行業20蒸噸以上的現役鍋爐完成煙氣脫硫脫硝設施改造,綜合脫硫效率達到90%以上,綜合脫硝效率達到70%以上。 |
《盤錦市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市規劃研究報告(2016-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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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煙塵控制區”面積100%覆蓋建成區,中心城區嚴格控制噴漆、噴繪等加工作業,現有加工作業點要逐步搬遷出城鎮建成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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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城市揚塵污染,嚴格執行發展預拌砂漿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有關規定,全面推行“綠色施工”和建筑工業化;推行高效清潔的城市道路清掃作業方式,建立人機結合清掃保潔機制,城市建成區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70%以上,縣城道路機械化清掃率達到60%以上;推進碼頭、堆場料倉與傳送裝置密閉化改造和場地整治,大型煤堆、料堆實現封閉儲存或建設防風抑塵設施。 |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4〕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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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 放管控 |
大氣環境 工業源 |
1.新建、擴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屬冶煉、平板玻璃項目應布設在依法合規設立并經規劃環評的產業園區。 2.工業園區全面實現集中供熱,熱網覆蓋區域內分散燃煤鍋爐全面淘汰,推廣應用先進的煤炭清潔高效利用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能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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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項目禁止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耗煤項目要實行煤炭減量替代,除熱電聯產外,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加快推進集中供熱、“煤改氣”、“煤改電”工程建設。 2.火電、石油化工行業按照國家相關要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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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開展VOCs(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加強VOCS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控制力度,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調查摸底,減少無組織揮發,加強油氣回收,提高動力設備末端治理水平的穩定性,減少石油開采和儲存的大氣污染物排放,化工行業、石油開采、橡膠和塑料制品業VOCs去除率達到80%以上。 2.開展LDAR(泄漏檢測及修復)技術,對各工藝裝置進行VOCs檢測,最大限度地降低VOCs、有毒和可燃物等的排放;所有化工園區開展園區VOCs監測,重點企業安裝VOCs在線監測裝置,O3易超標時段可采用VOCs高時空分辨率走航監測車,對盤錦市石化園區、重點石化企業、油田、儲罐區等進行監督性監測;結合環境空氣質量季節性變化特征,研究制定盤錦市石化和化工行業生產調控措施。 3.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油品運輸車輛、原油和成品油碼頭等,在不影響油品質量和安全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
《盤錦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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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港口船舶污染治理,港口船舶岸電系統、船用燃料油、硫氧化物和顆粒物以及氮氧化物排放管控嚴格執行《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相關要求。 |
《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18〕1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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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新增特征污染物,如規劃項目涉及未納入我國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污染物,將執行引進國外排放標準,有多個引進國外標準的,執行其中最嚴標準;入駐項目污染物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還應盡可能采取一些減少有機廢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使入駐項目的污染控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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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風險 防控 |
總體要求 |
積極落實《盤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和《盤錦市環境保護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運輸、使用等環境和安全監管,建立適當規模的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基本形成覆蓋盤錦市的環境應急物質儲備體系,重點提升地表水污染、重大海上溢油及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技術支撐和處置救援能力,推動整合應急指揮和視頻監控網絡,構建環境事件應急信息及物資共享機制。 |
《盤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盤錦市環境保護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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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港口污染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按照《盤錦市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港口應急預案體系,統籌水上污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物資儲備和運行維護制度,強化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提升油品、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應急能力。 |
《盤錦市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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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期評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沿河、沿海工業企業、工業聚集區環境和健康風險,落實防控措施,評估現有化學物質環境和健康風險,按照國家公布的優先控制目錄,嚴格限制其生產、使用和排放,并逐步淘汰替代。 2.遼河、大遼河、大凌河干流沿岸嚴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金屬冶煉、紡織印染等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 |
《盤錦市環境保護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盤錦市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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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業和港口儲罐區應自行建設初期雨水收集系統,初期雨水由企業污水預處理設施處理后,再進入開發區集中污水處理廠處理,避免污染雨水進入河流或海洋。 |
《盤錦市港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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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優先 管控區 |
1.優先保護類耕地集中區域現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關行業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防止對耕地造成污染。 2.推廣實施秸稈還田、增施有機肥、稻草還田、爐渣改良粘質水稻土、標準農膜使用與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實保障優先保護類耕地質量。 3.嚴格控制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4.加強農業灌溉用水水質監測,防止未經處理或達不到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廢(污)水進入農田灌溉系統。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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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控制畜禽養殖廢棄物造成土壤污染,嚴格控制飼料中抗生素、激素以及銅、砷、鎘、鋅等重金屬添加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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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風險 防控 |
農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 |
1.對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農用地地塊,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農用地地塊應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按照農用地分類管理制度管理。 2.優先采取不影響農業生產、不降低土壤生產功能的生物修復措施,阻斷或者減少污染物進入農作物食用部分,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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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區域,特別是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農用地土壤的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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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污染風險重點管控區 |
1.根據污染地塊名錄確定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并組織制定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年度計劃,督促相關責任主體編制實施風險管控方案。 2.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擬開發利用為居住用地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用地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3.根據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結果,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及聯動監管機制,污染地塊名單實行動態更新,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用地規劃和供地管理,嚴格控制用地準入,強化暫不開發污染地塊的風險管控,嚴格土壤污染重點行業企業搬遷改造過程中拆除活動的環境監管。 4.土地使用權人在轉產或者搬遷前,應當清除遺留的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質,禁止將未經環境風險評估的潛在污染場地土壤或者經環境風險評估認定的污染土壤擅自轉移傾倒。 5.實施重點監管企業土壤監測,每年開展至少1次土壤環境監測;對重點監管企業和工業園區周邊土壤環境,定期開展監督性監測,重點監測土壤中鎘、汞、砷、鉛、鉻等重金屬和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污染物,重點監管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等行業。 6.嚴控土壤污染風險,對石化、化工、制藥、紡織、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等土壤污染高風險行業企業高度監管,嚴格管控石油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污染物對土壤造成的污染,石油勘探、石油加工、化工等行業企業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要事先制定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并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工信部門備案,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安全處理處置,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 7.加強涉重金屬行業污染防控。繼續淘汰涉重金屬重點行業落后產能,禁止新建落后產能或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項目,加強工業廢物處理處置,制定堆存場所整治方案并有序實施。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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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風險 防控 |
建設用地 污染風險 重點管控 區 |
生活垃圾衛生填埋場強化無害化處理,非正規垃圾填埋場就地封場或異地衛生填埋,進行生態修復。 |
《盤錦市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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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扎實開展油田作業區和廢棄油井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加強廢棄工業用地管理,強化關停工業企業搬遷過程污染防治,開展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風險評估及治理修復,嚴控污染場地開發建設審批。 2.危險廢物產生企業和利用處置企業要根據土壤污染防治相關要求,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內容,并向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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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開發效率要求 |
生態用水 補給區 |
有關河流水量嚴重不足、生態環境面臨嚴重危機、需水區縣(區)、鄉(鎮)政府或有關部門提出調水申請時,由水利部門及時啟動生態水量閘壩聯合調度工作。 |
《盤錦市2021年度河道生態基流調度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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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一 般管控區 |
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全市用水總量控制在14.32億m3以內,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0m3/萬元,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達到0.59以上。 |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十三五”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7〕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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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強工業節水及循環利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用水要達到行業先進水平;具備使用再生水條件的火電、化工、制漿造紙、印染等高耗水行業,在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前提下,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2.促進城市再生水利用,完善城市再生水利用設施,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優先用再生水,單體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須安裝使用建筑中水設施,盤錦市再生水利用率達到20%以上。 3.推動海水利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采用海水和海水淡化技術,建設海水淡化工程。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6〕1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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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開發效率要求 |
能源利用 總體要求 |
全市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比“十三五”期間下降15%,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占總裝機比重達到15%以上。 |
盤錦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盤錦市“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的通知(盤政發〔201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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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污染燃 料禁燃區 |
1.禁燃區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對于現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設施,要按照市和相關縣區政府、經濟區管委會規定的期限予以拆除或者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2.現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在拆除或改造前,有關單位和個人要采取措施,確保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3.城市居民家用散煤,商業活動散煤,機關、企事業單位炊事散煤,全部由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清潔能源替代。 4.禁燃區內禁止生產、銷售高污染燃料。 |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打贏藍天保衛戰行動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9〕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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岸線資源 重點管控 區 |
1.嚴格圍填海管理和監督,切實保護好鴛鴦島,嚴格禁止填海連島的用?;顒?,嚴肅查處違法圍填海行為,嚴格保護現有自然岸線,通過海岸清理、恢復自然海岸線。 2.未經依法審批,嚴禁在海岸帶范圍內采挖海砂、開采礦產、破壞原生植被等改變地形地貌和海域自然屬性的活動。 3.設置海岸線后退線,城鎮建設必須控制在海岸線后退線外,鼓勵采用人工島、多突堤、區塊組團等用海方式,美化海岸景觀與環境,保障人民群眾的親海岸線與親??臻g,兼容濱海旅游娛樂功能。 |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遼寧省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遼政辦〔2019〕15號) 《盤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盤錦市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的通知》(盤政辦發〔2019〕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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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最嚴格的海岸帶開發管控,除國家重大戰略項目外,禁止新增占用自然岸線的開發建設活動。 2.未經批準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 |
《生態環境部 發展改革委 自然資源部關于印發〈渤海綜合治理攻堅戰行動計劃〉的通知》(環海洋〔2018〕1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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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家產業用海、用地標準控制單個項目用海規模,集約高效利用海岸線資源,嚴格限制現狀圍填海區域用于房地產開發、低水平重復建設旅游休閑娛樂項目或污染海洋生態環境的項目。 |
《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明確圍填海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規〔201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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